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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修正機關:臺南市政府。
二、修正依據: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6條第1項。
三、「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」修正草案如附件。
四、本案係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條文自113年7月1日施行,具急迫性,預告期間訂為7日。
五、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,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機關: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
(二)地址: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96號
(三)電話:06-2160216分機1375
(四)傳真:06-2119636
(五)電子郵件:d0340@tntb.gov.tw
六、陳述意見或洽詢本市承辦機關之起訖日期,以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日期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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